杜继业律师

杜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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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吗?

来源:杜继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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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那法院是否可以不采纳交警出具的认定书而重新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呢?是可以的。可以不采纳的情形,见下文分解。

 

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1.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可不采纳。

2. 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划分责任不当的,法院应予以纠正并重新确定事故责任。

3. 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的,不应该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

4. 法院认为认定书认定事实确属不妥的,可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定案,不必要求交通行政部门重新认定。

 

二、裁判的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三、最高法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1. 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要根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证重点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其并非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本文内容系上海杜继业律师根据工作经验及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最新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实务解析》一书部分内容所进行的总结,仅供参考,欢迎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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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继业
  • 执业律所: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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